一、查档主体及所需证明材料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公民个人持建设项目权证(建设项目权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加盖有银行专用抵押证明章的有效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可以到本馆利用已开放且与本单位或个人有关的档案。除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外,以下所列情况还需提供列明的能够证明本单位或个人与所查档案具有合法关联的原件证明材料,经核对无误后返还经办人:
1、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需提供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分包、材料供货合同。
2、拆迁公司需提供拆迁公告征用土地批文。
3、评估机构、拍卖行需提供建设项目的评估、拍卖委托证明。
4、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因新建项目需查阅周边建筑物档案的,需提供新建项目前期政府审批类文件,并与本馆签订保密协议。
5、房产物业管理公司需提供与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6、公证部门需提供公证申请文件材料。
7、仲裁机构需提供仲裁申请文件材料。
8、律师需提供律师证、委托证明文件。仲裁、诉讼案件需同时提供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
9、继承人、受赠人需提供继承、赠与公证书。
10、仲裁、诉讼案件当事人需提供仲裁机构或审判机关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判决书、传票、举证通知书。
11、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证明或经公证的证明材料。
12、查阅地下管线档案等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秘密的档案资料,需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核定红线图,并与本馆签订保密协议。
二、服务时间
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00
(执行夏季作息时间时下午为15:00-17:30)
三、联系方式
服务热线:8123008(建设项目档案)、8123003(地下管线档案)
传 真:8123012
地 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五楼档案管理编研科(建设项目档案)
七楼地下管线科(地下管线档案)
邮 编:361003
四、监督方式
1、本馆监督
地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五楼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办公室
电话:8123006
2、主管部门监督
地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十八楼厦门市建设局监察室
电话:8122691
五、服务依据
1、《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3、《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十六条;
4、《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