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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新申办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4      浏览次数:1440次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 根据国家住建部新颁布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15﹞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将我市新申办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办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成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办理资质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500万元以上; 2、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经 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企业实验室主任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 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4、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5、混凝土实验员不少于4人; 6、至少具有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1台, 混凝土运输车10辆,混凝土输送泵2台,并具有混凝土实验室; 7、具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8、原材料堆场实施五面硬质封闭。 二、申报资料: 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企业应按以下清单提交申请资料(提供复印件,验原件): 1.《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4.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 5. 企业生产场地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 6. 企业自有的混凝土搅拌设备、混凝土运输车辆和混凝土输送泵清单及购置发票; 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企业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 9.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 10.原材料堆场封闭施工合同及图片; 11.人员资料 (1)企业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级职称证书; (2)实验室主任工作简历、身份证明、中级或高级职称证(学历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3)4名以上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明); (4)4名以上实验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5)企业以上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申请资料应按以上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三、有关说明: 1、预拌混凝土资质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建筑节能与材料处具体负责(地址:雁塔南路曲江行政商务区西安建设大厦17楼,联系人:谷智,联系电话:88668228),市建委受理企业申办资质申请和应提交的资料后,经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在市建委政务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五年,新版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同时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 2、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有效期的延续、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及厂址的变更、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及改制、遗失证书的补办、依法注销及法律责任按照国家住建部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1、凡取得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对未取得资质进入我市建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取缔。 2、企业在生产预拌混凝土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鼓励使用机制砂,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3、企业在经营预拌混凝土的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按规定提供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出厂合格证,保证产品质量。 4、企业要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信息化水平,鼓励生产和销售高强度、高性能混凝土。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