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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城乡建设档案保密制度

信息来源:包头城乡建设档案馆      发布日期:2012-07-10      浏览次数:1567次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保密观念,遵守党和国家各项保密制度。
    二、本单位党组、行政会议记录,涉及不宜公开的政治机密和有关产权、债务、纠纷等档案,应作秘密保管并严格控制查阅范围,需要查阅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三、凡未经公布的统计数字,未做结论的干部调配、考察、内部评议,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规定、个人隐私等档案,应做内部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四、凡作秘密和内部管理的档案,应严格履行查阅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拍照和复制,利用者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五、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进行鉴定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