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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城建档案协会章程

信息来源:十堰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15-05-21      浏览次数:228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十堰市城建档案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十堰市辖区内城建档案馆、具有上岗资格的城建档案管理员及产生城建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进我市城建档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推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 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十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11号,邮政编码:44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和探讨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方向和方针政策,开展调研活动,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展建设档案事业的合理化建议;
  (三)紧密结合城建档案工作实际,组织和开展城建档案工作理论、方法、技术的科研、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推荐和表彰优秀学术研究成果,并积极开展同行业协会(学会)之间的合作、交流活动;
  (四)传播和普及城建档案基础知识、现代化管理知识,介绍国内外城建档案管理先进技术和成果,编辑出版城建档案内部刊物和汇编城建档案资料;
  (五)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制订业务规范、管理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指导;
  (六)开展城建档案业务咨询,定期组织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技术标准的学习培训,协助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组织城建档案管理员持证上岗培训以及继续教育;
  (七)建立全市管理员信息采集与统计系统,及时发布城建档案管理员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快捷、准确的信息服务;
  (八)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城建档案行业管理力度,加强行业自律;
  (九)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凡本市辖区产生城建档案的企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型城建档案馆(室)、具有上岗资格的城建档案管理员,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所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宣传城建档案工作,协助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为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提出建议;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六)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照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向上级协会(学会)推荐会员;
  (六)决定设立和不再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组织开展协会活动,推荐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和协会工作成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其他形式联系。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订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完成情况;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和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有关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主管部门拨款;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的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