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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2-08-25      浏览次数:691次
事项内容
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登记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二)《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档案局2008年3月7日印发)第五条、第六条; (三)《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细则》深圳市档案局2012年10月9日印发。
条  件

  (一)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其所从事的相关业务;

  (三)有两名以上取得档案从业人员上岗证书的专业人员并且有不少于一名档案专业中级(含中级)职务以上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

  (四)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其库房应当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010)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深圳市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名录(附表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验证证明、档案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以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提供档案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备案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档案库房的房产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二)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的消防行政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档案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

  (四)寄存档案库房设施设备统计表(附表3)、寄存档案数量统计表(附表4)

  (五)寄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红塔901室、咨询电话(075582105037)、投诉电话(075582101627)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准予备案登记后,颁发《广东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有效期2年。
决定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事项程序
  (一)受理材料;
(二)核查;
(三)对从事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市档案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合格后出具评审意见;
(四)备案登记。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对从事寄存服务的中介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档案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备案登记范围内相关档案中介服务。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该事项的办理过程与结果均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年审或年检
每一年年审或年检一次。复核时除提交初次备案所需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登记复核申请书的原件(一份); (二)该机构两年来开展中介业务情况说明的原件(一份); (三)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书的原件。
信息索取号: 060800-04-2012-010507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2-08-25
复审时间: 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