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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综合档案移交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2-08-25      浏览次数:800次
事项内容
依据市档案馆进馆范围,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移交本单位形成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第十三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
条  件

  (一)收到深圳市档案局送达的《深圳市档案馆接收档案通知书》;

  (二)拟进馆档案符合《深圳市档案馆档案接收标准》及相关业务文件要求。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书面或口头申请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红塔901室、咨询电话(075582105107)、投诉电话(075582101627)
事项程序

  (一)发送《档案移交进馆通知书》;

  (二)对拟移交单位档案整理情况进行指导并全面检查;

  (三)对拟进馆档案进行验收

  (四)办理移交进馆

  (五)签署《档案交接文据》

时  限
即办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该事项的办理过程与结果均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请表格
     
年审或年检
每一年年审或年检一次
信息索取号: 060800-04-2012-009956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2-08-25
复审时间: 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