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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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对企业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测评,评定级别与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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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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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二)《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款。 (三)《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广东省档案局2011年8月19日印发) (四)《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标准》(广东省档案局2011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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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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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属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企业,除广东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以外,均可向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三级企业的测评;
(二)申报等级原则上提倡由低向高逐级申报,确实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报高的等级,但申报一级企业的测评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广东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可向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三级企业的预评;
(四)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和档案失泄密、损毁、丢失等安全事故情况的,不能申请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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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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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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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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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测评申请(1份);
(二)测评登记表(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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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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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红塔901室、咨询电话(075582107779)、投诉电话(07558210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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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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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无期限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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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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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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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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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机关对照《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标准》进行自评并确定申报等级;
(二)受理材料;
(三)预评;
(四)正式测评;
(五)发证、公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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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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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预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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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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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该事项的办理过程与结果均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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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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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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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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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办事表格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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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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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年审或年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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