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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

信息来源:深圳市档案信息网      发布日期:2012-08-25      浏览次数:729次
事项内容
依申请对企业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测评,评定级别与等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二)《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二款。 (三)《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广东省档案局2011年8月19日印发) (四)《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标准》(广东省档案局2011年8月19日印发)
条  件

  (一)凡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属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企业,除广东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以外,均可向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三级企业的测评;

  (二)申报等级原则上提倡由低向高逐级申报,确实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报高的等级,但申报一级企业的测评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广东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可向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三级企业的预评;

  (四)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和档案失泄密、损毁、丢失等安全事故情况的,不能申请测评。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测评申请(1份);

  (二)测评登记表(3 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红塔901室、咨询电话(075582107779)、投诉电话(075582101627)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考评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证书。 无期限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关
深圳市档案局
事项程序

  (一)申报机关对照《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标准》进行自评并确定申报等级;

  (二)受理材料;

  (三)预评;

  (四)正式测评;

  (五)发证、公告、备案。

时  限
自预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该事项的办理过程与结果均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事项收费
不收费
申请表格
  
本事项办事表格由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年审或年检
每一年年审或年检一次
信息索取号: 060800-04-2012-010510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2-08-25
复审时间: 201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