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中山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程序
信息来源:中山市档案信息网 发布日期:2009-11-12 浏览次数:1642次
为保障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质量要求,并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第90号)等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属于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均应实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全部工程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三、工程档案预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承包、分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先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自行验收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二)建设单位收集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后,建设单位档案资料员按照工程档案归档内容和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和本单位 形成的工程档案进行审核和自行验收,填报《中山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报表》(建筑安装工程填附表1,市政工程填附表2)送市城建档案馆并约定档案预验收时 间。
(三)市城建档案馆接到《工程档案验收申报表》后,派出验收人员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档案预验收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号);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是否符合专业技术要求,是否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工程文件的形成、来源是否符合实际,各项签章手续是否完备;
6、工程文件的材质(用纸)、幅面、书写用墨、绘图、托裱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工程档案预验收一般在建设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档案验收完毕,城建档案馆根据工程档案验收情况提出档案预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按照档案验收意 见进行补充、整改后,须将已形成的工程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复核,城建档案馆经复核确认预验收中提出的工程档案有关问题全部整改合格,符合归档要求的发给 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五)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规划局和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四、重点工程、大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工程档案的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初步验收时间在单位工程完成阶段,档案验收在工程现场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 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工程资料管理人员参加,市城建档案机构派员参加并主持档案验收。档案验收完毕,市城建档案机构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初步验收意见在档案最终验收前进行整改。档案最终验收时间在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专项验收完毕阶段,符合归档要求的工程档 案报送进馆后,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补充报送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土建、市政管网、水电、设备、消防、防雷、规 划、环保等专项验收文件。工程档案不齐全、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归档要求,未能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 完整。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罚则第59条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