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馆档案保证金退押制度,使之规范有序,根据我馆科室岗位职责和建设工程(预)验收内部流程等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本馆内部相关科室人员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押相关手续。
一、对欲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押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必须经相关业务科室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
1、《交押竣工档案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及其收据(原件)(见附件2);
2、与《通知书》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工程结算资料;
4、收回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正式收据;(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见附件3);
5、属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必须提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二、办理退押手续首先由业务指导科审核,再由档案管理编研科、声像管理科、财务人员复核,各科室相关经办人员分别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内部工作流程表》 (见附件4)上签字,财务人员复核退押金额无误后,由业务指导科报馆长审批。经馆长批准,由业务指导科负责人开具《退还竣工档案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 5),连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交付财务办理。
三、建设工程结算资料立卷并验收符合要求后交档案管理编研科,与原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一起归档管理。
四、各科室相关经办人员指的是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时的经手人,在确定退押竣工档案保证金时对其有疑义的,应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内部工作流程表》上签署意见,经协调一致后,由馆长审批。
五、各相关科室经办人员在办理竣工档案保证金退押手续时,应本着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实事求是,团结合作,认真负责,确保退押工作圆满完成。
六、本规定即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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