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当前位置:法规标准 >> 业务标准规范(法规) >> 正文

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关于建设工程档案增补、接收的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2-11-08      浏览次数:663次
    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目录表〉暨城建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建办[2004]7号)和 科室岗位职责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 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馆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在本市建设工程档案增补时的验收和接收工作。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增补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增补事由,业务指导科提出审核意见,报馆长审批。
二、增补范围:原则上为工程结算、竣工图。
三、增补的归档文件必须是原件。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实际,且签章手续完备。
四、增补建设工程档案由业务指导科验收,档案管理编研科复核、馆长审批。在相关科室办理移交手续后,与原移交的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一起归档管理
五、建设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本馆内部审核、复核、批准的书面资料一并归档。
六、本规定即日起施行。


              〇〇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