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建筑科(声像科)出具一份文件清单范本,并由建设单位勾选已有内容并加盖公章;
2、由建筑科(声像科)根据已勾选并盖章的文件清单出具一份相应的缺项登记表(一式两份),再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技术报告》(《测绘报告》)、最新的监理月报、文件清单或缺项登记表(以上文件均需要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到服务利用科申领并签字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承诺书》;
4、与城乡建设档案馆签定《技术服务合同》并支付技术服务费;
5、确认付款后,由服务利用科代表城乡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6、竣工验收后6个月之内按照规定移交本工程全部资料;
7、资料验收合格后,由服务利用科代表城乡建设档案馆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注:核发《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必备文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技术报告;4、最新监理月报;5、文件清单;6、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承诺书;7、技术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