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公民或单位凭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部门查阅利用档案需出具机关介绍信、查阅人工作证,并经太原市城乡规划局批准。
第四条 查阅利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时,需提供本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移交书)或建设单位介绍信,物业公司查阅所管辖建(构)筑物档案的,还须提供与建设单位的关联凭证。
第五条 查阅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时需提供管线权属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可以利用电子档案的,一般不提供原件。
第七条 涉及收费的按山西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档案复制件须加盖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馆的复制件证明章。
第九条 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