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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告知书

信息来源:丽水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10-12-10      浏览次数:513次
丽水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移交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浙江省城 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完整、齐全,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范围和要求:
移交本项目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墙外工程(含道路、管线等)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列入移交范围的竣工档案应是原件,且内容必须真 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制作材料应当利于长期保存。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整理立卷,确 保档案齐全、系统、完整。重点工程、重大工程必须移交声像资料(含照片、录音、录像带等)。
    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先行组织验收。竣工档案可以分阶段移交,工程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文件及竣工图在竣工验收前移交。竣工验收会议材料、备案表及竣工决算等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
    三、建设单位的职责
   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期间,必须到市政府审批中心2号建设窗口(开发区项目到开发区办事大厅城建档案窗口)登记备案,详细填写《建设工
程档案备案表》,主动索取《丽水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告知书》,并转告施工、监
理单位。
    2、建设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城建档案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工作,并按市城建档案馆的进馆范围和要求,做好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工作。
    3、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应提前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正式的竣工验收。正式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参加,由市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4、因故停建、缓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档案的保管工作,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每半年向市城建档案馆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档案资料情况,以便市城建档案馆及时跟踪服务。
    5、建设单位如果不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或造成工程档案丢失、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将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市城建档案馆的服务
    1、受建设、施工单位委托进行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培训。
    2、对工程档案资料实行承诺制。收到建设工程档案竣工验收申请表后,及时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每个单位工程在5个工作日(开发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一次性告知档案验收整改意见。
    五、市城建档案馆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丽水市行政中心西区档案大楼6楼
    2、联系电话:2090605(业务培训)、2090611(业务指导、档案验收)
    3、网址:http://www.lscjda.com.cn  (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及相关表格均可查阅、下载)
 
 
丽水市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