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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利用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铜陵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13-07-26      浏览次数:429次

    为规范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提供档案信息,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城建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城建档案指馆藏的纸质档案、照片档案和地下管线信息档案。

二、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由档案管理室负责。

三、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除未解密档案外,应当向社会开放,无偿对外提供利用。

四、城建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应当逐步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档案目录。

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意见单、许可证等管理活动结果,应当向社会开放。

六、单位和个人报送、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档案,或者单位和个人取得城建档案馆馆藏的建筑物所有权的档案,向形成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开放。

七、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

八、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持有介绍信、身份证或者工作证;个人查阅的,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九、利用未向社会开放的馆藏档案,除执行本制度第五项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查阅。

()依法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查阅其档案时,应当持有付款收据、买卖合同等建筑物关联证明材料。

()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建设项目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及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等未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应当持有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文件。委托他人的,应当持有委托书。委托律师的,应当持有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件。

(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持有执行公务活动的证明材料。

十、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负有保密义务。

十一、在查阅证件后,收取相关证明、介绍信或证件复印件,填写《城建档案利用登记表》。

十二、利用城建档案应当在馆内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翻拍、损毁、撕页、涂改、勾划等。

十三、利用本馆开放档案的原件,可以提供复制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城建档案证明专用章。加盖本馆城建档案证明专用章的复印件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地下管线信息档案的利用以纸质档案为主,原则上不对外提供电子档案。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利用还应签订《保密协议》。

声像档案来源于职务作品、档案收集、对外征集,在提供其复制品时还要遵守有关知识产权规定。

十四、馆藏城建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馆长或分管馆长批准,办理外借登记手续,方可外借。外借最长期限为15天。

利用者对借出档案需妥善保管,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并做到及时归还。否则,按丢失档案处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五、查档完毕,利用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反馈利用效果。

十六、档案管理人员应提高效能,提供优质服务,外借档案15日后及时催要,并提出处理意见。定期编制利用效果汇编。

附:1、关于城建档案利用查询有关要求的通知

2、市城建档案馆利用情况登记表

 

 

关于城建档案利用查询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来,我馆在提供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时,发现有关与我馆利用制度未涉及内容,无法正确处理,给利用者带来不便。为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查询利用,服务为民,服务规划中心工作,根据《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 凡查询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移交的档案,且移交时间五年以上的,应出具利用者与该档案内容相适应的合法证明材料。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移交的档案,移交时间五 年以内(含五年)的,我馆采取档案的托管管理,利用者除出具利用者与该档案内容相适应的合法证明材料外,还应持有档案移交部门的查询许可证明。

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移交的档案,属于半公开档案,仅可查询最终的文字材料、图表、图纸等内容。凡是涉及到工作痕迹的,一律不对普通利用者提供查询、复制、复印和出具证明服务。

三、城建档案查询利用中,对要求出具证明的,采取两种服务方式:一是依据原件复印,并加盖城建档案证明专用章。二是不宜复印,且原件有图章约束的,出具书面证明。

四、根据档案具有的凭证价值和情报价值,加盖城建档案证明专用章时,对原件有图章的,证明内容为:“原件留存我馆,特此证明”;对原件无图章的,证明内容为“原件留存我馆,此件请根据档案内容定性”。

五、针对利用者对馆藏档案的复印件要求复印的,原则上不予复印。确需复印的,一律不加盖城建档案证明专用章。

 

20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