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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建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划分规定

信息来源:铜陵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13-07-26      浏览次数:488次
    为了科学地进行档案密级划分和鉴定工作,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档案工作者和查阅利用档案人员的职责,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安危和利益的,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事项,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第三条 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四种:
 
    1、“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
 
    2、“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
 
    3、“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
 
    4、“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
 
    第四条 各城建档案室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绝密”和“机密”档案要责成可靠的专人保管。
 
    第五条 查阅“绝密”和“机密”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和有关证明,经馆领导批准方可查阅,一律不得外借。
 
    第六条 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般不得拍照和复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须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复制的材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原定密级文件归档管理,限在本单位有关人员使用。
 
    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对城建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
 
    七条 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凡定为短、长期的档案,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
 
    第八条 确定城建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是能够反映城市建设发展历史面貌,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学、历史研究等方面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城市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市建设档案,均应长期保存;
 
    3、凡是在短时期内,对城市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城市建设档案,应短期保存;
 
    4、凡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市建设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九条 划为长期以下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保存该项工程拆除为止。
 
    第十条 中外合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的保管期限,一律列为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鉴定档案一定要坚持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全面分析档案材料的现时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地判定档案的保存价值,适当地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保证档案的精炼、齐全和便于利用。
 
    第十二条 档案鉴定应采取直接鉴定档案内容的方法。档案鉴定工作由鉴定小组组织实施,必要时,应邀请移交档案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档案人员参加,共同对已到期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鉴定。
 
    第十三条 鉴定小组成员由主管业务领导、专业技术领导干部、熟悉有关专业的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
 
    第 十四条 经鉴定确定销毁的城建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由鉴定小组审核无误后,报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处理。凡确定销毁的档案,须暂存一年后方可销毁,并报市 建设规划部门备案。档案销毁时要有鉴定小组成员、保卫干部在场,在指定地点当场销毁,监销人员必须在清单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五条 档案移交单位已划分密级和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尊重移交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内部出版物等已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的,按照其要求划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及时对本单位的城建档案密级进行审查,同时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如发现有失泄密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如发现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铜陵市城建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划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