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当前位置:法规标准 >> 业务标准规范(法规) >> 正文

铜陵市城建档案馆声像设备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铜陵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12-05-11      浏览次数:557次
    一、为进一步加强馆声像设备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声像设备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声像设备是指铜陵市城建档案馆所有的、各部门日常工作使用的摄录器材和编辑设备,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录音器材、编辑机、计算机、工作站、服务器及存贮器等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三、馆声像档案科负责所有声像器材应登记造册,负责定期检查、盘点,确保实物与帐簿对应。本馆工作人员使用的摄录设备及附属器材原则上为本馆工作使用,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须经馆长同意方可外借,并办理相关的借用手续。
    四、声像设备不得处理与工作无关的声像材料,确保机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认可、允许的游戏和盗版软件,否则,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五、责任人使用单位配置的声像设备,必须爱护、珍惜,专机专人使用。不得将机器交由无关人员操作。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每次使用后,各 责任人应及时维护,清洁外部灰尘,保证电池充电足够,处理内存卡。原则上设备使用后统一放单位保管,相关设备应放置在干燥箱,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设备滞留 家中。
    六、声像管理科负责对器材设备的保管和维修。各责任人使用的机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故障、损坏的,由声像管理科负责统一维修。
    七、违反本规定造成声像设备损坏、丢失的,按价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