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市辖各区、市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都应遵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1号令)进行移交。
二、凡移交进馆的城建档案及科技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图物相符,做到线条、字迹清晰、纸质优良,格式统一,书写工整。严禁使用不耐久的字迹材料。
三、立卷时应执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范围》(GB/T50328-2001)。
四、各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应在做好移交准备后,通知本馆派员检查,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五、移交单位应填写“城建档案移交书及目录”一式两份,经双方清点后,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备查。
六、市辖及委属各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收到档案馆接收通知二个月内,按照归档要求做好移交准备,并通知档案馆派员检查,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移交。
七、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前,应将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馆予审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取得档案合格证后,方可办理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