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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建档案利用须知

信息来源:天津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07-07-11      浏览次数:543次

一、利用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利用者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同时根据查阅需求还应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同时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同时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

     2、建设单位、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需利用建设项目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同时出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同时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4、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同时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他人或律师的,还应当同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

     5、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同时出具单位介绍信。

     6、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同时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的档案应实行控制利用。

    三、档案资料只限在馆内阅览室阅读,查阅人不得携带外出,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损毁、丢弃、涂改、勾划、伪造、窃取。

    四、利用者需要复制档案资料,须提出申请,由本馆批准、办理。

    五、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复制件加盖城建档案业务专用章,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六、查档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夏季14:30-16:30)

    星期五          上午8:30-11:30

    联系电话:2359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