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档案法》规定,为满足社会需求,只要持有合法证件者,均可在规定时间来馆查询借阅已开放的档案、资料。
(一)开放利用的档案、资料范围
1、建国前形成的历史城建档案、资料,全部向社会开放;
2、建国后形成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除控制范围外)档案,全部向社会开放;
3、建筑勘测设计档案资料,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后(除控制范围外),全部向社会开放;
4、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资料,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后(除控制范围外),全部向社会开放;
5、本馆馆藏的图书、报刊、文献、资料,全部向社会开放。
(二)开放档案、资料的查询借阅手续
1、查阅档案:①个人查阅需持本人身份证方可查阅与自身有关档案;②单位查阅需持办事人员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查阅本单位相关档案。属“机密”、“秘密”级的档案,查阅需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如因工作需要复制材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2、借阅档案:库存档案一般不借出馆库,如因工作需要有特殊情况必需经主管领导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