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当前位置:法规标准 >> 业务标准规范(法规) >> 正文

绍兴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哪些档案?

信息来源:绍兴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03-05-13      浏览次数:814次
答: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绍兴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城建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厂、电站、仓库、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银行、宾馆、医院、影剧院、商场、办公楼、住宅等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材料;
2、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过街桥、涵洞、隧道、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3、供水、燃气、供热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等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和工程竣工图;
4、铁路、公路、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现状图、工程档案材料;
5、公园、风景名胜区、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的竣工图、文字材料及现状图、照片;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分布、规划图和重要市容环卫工程档案材料;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方面的规划图、水系图、设施分布图和工程建设档案材料;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市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或机构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和省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