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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档案馆档案利用制度

信息来源:西宁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09-05-12      浏览次数:691次

1、凡到本馆查阅档案资料者,必须持有单位党委或行政介绍信,注明借阅者的政治身份,查阅的内容,目的,并填写利用档案资料登记表,方可提供利用。

2、凡申请在本馆利用档案资料进行较长时间的研究工作者,必须由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确切的研究计划,经馆长批准方可进行。

3、凡利用者要利用绝密或限制阅读范围的档案资料,如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记录等,应持有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署的介绍信,并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由档案工作人员查阅后告知所需内容,否则谢绝提供。

4、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学者(包括外国留学生)需要到本馆利用档案资料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利用者利用一般档案与资料时,根据需要可以摘录或复制;利用机密档案资料,需要摘抄或复制须按上述有关条款规定:范围办理批准手续,取得负责接待人员同 意,方可摘抄或复制。摘抄或复制件用后应交本单位档案室妥善保管,严禁个人私存和再复制、陈列、展览、出版。凡复制、摘抄的材料,经负责接待人员校阅盖章 后方能使用,否则无效。未经本馆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公布、出版从本馆查阅抄录的档案史料。

6、借阅本馆档案,一般不得超过十天,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利用者,借阅单位应主动办理续借手续。

7,借阅人应爱护档案资料,小心轻翻,不得弄脏划圈、涂改、增删、抽页、损毁,违者将追究责任。

8、凡根据本馆档案资料编纂成的资料或写成的著作,必须无偿地提供本馆二至四份。

9、凡利用本馆档案资料者,应将利用的效果用一定方式告知本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