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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上海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10-04-01      浏览次数:825次
沪城档办(2001)第09号
各区(县)城建档案室(中心),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和《关于学习贯彻建设部建办[2001]103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 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建建管[2001]第071号),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必须查验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 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工作步骤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时,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及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联系,了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要求,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十五天,必须按单体工程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档案审核并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见附件)。
    三、市、区(县)、专业质监站应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备材料之一,在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必须查验《上海市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否则不予办理。
    四、一个完整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必须具备每个单体的建设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方可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在取得《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必须无偿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

抄报:市规划局、市建管办
抄送:市质监总站、区(县)专业质监站,各区(县)规划局

附件:UpLoad/file/sh.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