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查询
1、国家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写明查阅范围和用途,方能进行查阅。如立档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出具上级主管机关单位名称变更有效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查阅档案,需出示产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方可对产权范围内的档案进行查阅利用。
3、业主委员会查阅档案,需出示业委员会介绍信及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业主委员会文件,经本馆领导批准,方能进行查阅。
4、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需持上述单位介绍信,写明查档范围和用途,方能进行查阅。
5、查阅外单位档案,需持该单位介绍信或该单位建设项目相关的有效文件(原件),方能进行查阅。
6、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外国人及外国组织须持省、市对外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出具查阅档案相应证明,经本馆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利用。
二、档案利用收费
1、查阅本单位档案资料,免收查阅费;经批准查阅外单位档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查阅费。
2、查阅档案时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复印费。
三、注意事项
1、查阅单位在利用档案时,必须注意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带出档案盒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抄录、复制、照相、摄像,严谨与无关人员交换阅览,严谨涂改、清洗、消磁、圈划、折叠、剪裁和折卷,违者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2、查阅单位如需对档案进行复印的,由本馆工作人员复印。原件保存于我馆的,方可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