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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试行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发布日期:2012-04-26      浏览次数:780次
    沪建交〔2012〕427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市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的监督,确保桥梁工程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4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市将试行开展桥梁工程(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桥梁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的桥梁和人行天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及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根据《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沪设审发[2011]5号)的规定至市审查中心受理窗口进行合同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向审查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工程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施工图设计原则的审核意见等);  
  (二)结构专业施工图、计算书;  
  (三)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和测绘成果;  
  (四)专项评审意见(含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等);  
  施工图设计文件可按地下、地上部分等分批送审。  
  审查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下列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二)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对桥梁结构进行安全性复核,审核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及稳定性;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当审查的内容。  
  五、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分别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留存。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报市审查中心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市审查中心。  
  六、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将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及前期相关批文上报市审查中心备案。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市审查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凭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到市审查中心受理窗口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桥梁工程)》。  
  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凡涉及第四条规定的审查内容,确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八、桥梁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分工,可根据事权下放进行调整。  
  九、本规定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