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010]590号
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城乡建委、建设局及其城建档案馆(室),各建设单位:
为了贯彻和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现就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和报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签署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集中管理,其《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由市城建档案馆同建设单位签署。其中在市城乡建委报建的建设工程,由市城建档案馆同建设单位签署;在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城乡建委、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由各区城建档案馆(室)代表市城建档案馆同建设单位签署,并于次月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已签署的《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签署回执单》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否则不予受理该申请。
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实施方案
(一)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组织下列在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城乡建委、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单体房屋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
2.单体房屋建筑楼层在20层以下(不含20层)的建设工程;
3.开发小区建设规划建筑面积在12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
4.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或结构跨度在24米以下的建设工程;
5.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2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各城建档案馆(室)业务指导的建设工程,市城建档案馆应参加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二)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组织下列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1.在市城乡建委报建的建设工程;
2.在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区城乡建委、建设局报建除“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组织实施方案”中第(一)项以外的建设工程。
三、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
建设工程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含电子档案)。
市城建档案馆按季度向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书、案卷目录和电子档案。
市、主城区(含北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查验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对未提供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凭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主城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接收范围的通知》(渝建发[2008]181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2.市、区县(自治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代码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