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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江口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暂行)

信息来源:温州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13-07-15      浏览次数:868次
    为规范瓯江口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温州市瓯江口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暂行)》(温瓯新〔2013〕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灵昆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暂行)。
一、申请受理程序
 1.承担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业主向瓯江口新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提出书面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发改部门: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
 (2)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
 (3)国土资源部门: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为国有土地的证明材料;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已纳入瓯江口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
 2.征管办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并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出具拟征收范围通告
 3.征管办根据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拟征收范围通告。
 4.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公安等部门收到拟征收范围通告后,须在回执单上签字盖章。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收齐回执单并送征管办备案。
三、组织房屋调查及未经登记建筑认定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温州市房屋征收中介机构名录库中选择确定委托调查登记、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办理房屋调查相关工作委托合同,在征收现场张贴房屋调查通告。
 6.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室内外装饰装修、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构筑物、家庭人口、安置意向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登记。
 7.房屋调查登记的主要步骤:
 (1)向被征收人发送入户调查通知书;
 (2)填写房屋调查登记表,收集被征收人房屋的相关资料;
 (3)进行未登记房屋测绘、房屋预评估和测算征收成本;
 (4)汇总调查资料,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和预评估报告。
 8.调查结束后,中介机构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报汇总调查资料、调查终结报告和预评估报告。按照合法、公平、公正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在政府门户网站及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
 9.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被征收人。
 10.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填写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表格并签字(盖章),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对未经登记建筑根据《瓯江口新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房屋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温瓯新〔2013〕39号)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上报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求公众意见
 1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调查结果起草征收补偿方案(初稿),在征收现场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被征收人和街道、村干部的建议和意见。协助瓯江口新区征管办召开瓯江口新区主要职能部门咨询会,研讨征收补偿方案的可行性,并对征收补偿方案(初稿)进行修改。
 12.征管办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报瓯江口新区管委会,由瓯江口新区管委会组织发改(物价)、规划、国土、房管、住建、城管与执法、财政、法制、监察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方案通过论证后,在瓯江口新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最少30日。
 1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汇总研究公众反馈的意见报征管办,征管办视具体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稿)进行修改完善,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
 1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有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瓯江口新区管委会将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5.一般性房屋征收项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写《瓯江口新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瓯江口新区管委会分管主任审批。
 16.重大房屋征收项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起草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瓯江口新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表》,召开评估会进行评估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上报瓯江口新区管委会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准。涉及到被征收人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应经瓯江口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征收补偿费用保障
 17.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承担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业主在瓯江口新区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出具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证明,确保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8.征管办将拟订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送审稿)上报瓯江口新区管委会,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19. 瓯江口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通告,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张贴瓯江口新区房屋征收决定通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0.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召开征收动迁大会。
八、选定评估机构及公布评估结果
 2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温州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库中推荐若干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择。
 22.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采用投票或随机方法选定。投票的按多数选定结果确定,随机的按抽签或摇号结果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通告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2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登记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2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2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26.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通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7.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九、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28.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排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须经区征管办办理鉴证手续。
 29.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照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30.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区征管办报请瓯江口新区管委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通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瓯江口新区管委会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实施房屋拆除
 3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将经验收后的腾空房屋交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封存。
 3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办理房屋拆除相关委托合同。
 34.施工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确保拆除施工安全;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要承担责任,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拆除任务。
十二、现房(期房)安置分配
 35.现房安置的,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的原则。
 36.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在征收公告的签约、搬迁期限前提前签约、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签约、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37.期房认购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在征收公告的“并列第一”截止日后提前签约、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最后由在征收公告的提前签约搬迁腾空房屋截止日后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38.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后,被征收房屋(包括附着物)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第一期购房款,认购定位时被征收人应预缴到安置房总购房款的80%(含)以上,安置房交钥匙时结清余款。
十三、征收档案管理
 39.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档案整理归档工作,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征收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档案整理归档,按规范化要求移交给城建档案馆存档。
十四、审计监督
 40.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