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无锡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无锡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无锡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及《无锡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市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加强市政工程的竣工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市政工程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停车场、桥梁、供水(厂)、排水、污水(厂)、燃气(站)、电信、供电地下电缆沟、路灯、环卫等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设施构筑物。
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
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预验收和工程竣工整体验收。
(一)、工程预验收
1、参加人员及组织
工程预验收由实施单位组织。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专业设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接管单位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参加,市政质量监督站受建设局委托对竣工预验收实施监督。
2、预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介绍施工质量情况;
2)、检查工程质量(外观、实测、资料)
3)、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预验收通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条文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切已获得监理单位认可;
3)、竣工技术资料已基本齐全;
4)、参建各方根据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等级提出明确意见;
4、预验收报告与纪要
工程通过预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即使填写《市政公用工程预备验收单》,监理单位起草预验收纪要。
5、问题的整改消项
监理单位应根据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内容并向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情况的报告。对预验收中存在较多问题的单位工程,实施单位应在工程总体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整改消项专题检查。
(二)、工程竣工总体验收
1、参加人员及组织
工程竣工总体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单位、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与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共同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市政质量监督站受建设局委托对竣工总体验收实施监督。
2、竣工总体验收条件
(1)、报验工程经过预验收并完成了预验收中提出的各项整改项目,并经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核验认可。
(2)、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条文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要求,并提出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材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这些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真实、有效的工程项目竣工图纸及档案资料(含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经无锡市城建档案馆验收;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是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核验认可。
3、 竣工总体验收程序
(1)、工程完成预验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总体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实施单位受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对照竣工总体验收条件进行自查、并填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表》。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养护接管单位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织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总体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单位应当在竣工总体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完整的竣工技术资料送至市政质量监督站。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总体验收。
1)、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标准的情况,关键工序验收情况、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整改情况、质量评定情况等。
2)、验收组审阅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及《市政公用工程预备验收单》,并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字的工程竣工总体验收意见。若参与工程竣工总体验收的建设、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接管单位等各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总体验收。
3)、工程竣工总体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实施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总体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总体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①施工许可证。
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③以上二(二)2中(2)、(3)、(4)条规定的文件
④验收组成人员签署的竣工总体验收意见
⑤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⑥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⑦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5)、市政工程竣工总体验收完毕后,有实施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竣工验收备案
(一)、无锡市建设局是无锡是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主管部门,无锡市市政质量监督站受无锡市建设局委托对无锡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初审,并负责无锡市2002年-2003年市政具体的备案管理工作。市政质量监督站初审合格后报建设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的资料和文件统一移交无锡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二)、实施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如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所列文件如为复印文件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经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其主要内容应为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的结果,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竣工报告应该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质量评估报告
质量评估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会之前由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单位质量报告按照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的规定,由勘察单位在竣工验收会之前提出,并经该项目勘察负责人和勘察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按照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件的规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会之前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设计负责人和设计有关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按照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件的规定,在听取各参建单位的汇报、查阅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以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后,验收组人员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全面评价,并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加盖各掺建单位公章。
7、质量监督注册文件:实施单位依法办理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8、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坚定文件:单位竣工验收文件必须为原件。
9、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10、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城建档案馆对市政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出具的认可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12、质量检测及功能性试验资料
(1)、道路工程
1)、道路弯沉试验报告
2)、道路路面层厚度检测报告
(2)、桥梁工程
1)、桩基检测报告
2)、梁、挡墙板等大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进场检测报告
3)、桩基、承台、墩柱、盖梁、桥台等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4)、桥梁荷载试验(必要时)。
5)、人行天桥:焊缝射线探伤报告和评定结果;
(3)、管线工程
1)、污水管道总闭水试验记录
2)、管基、管座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3)、混凝土管材进场检测报告。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1、实施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初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下列文件(所提供的备案文件应真实、有效、齐全):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市政工程监督站备案初审部门收到备案文件后即进行初审,如备案文件不合格,向实施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实施单位根据通知书补充有关材料。
3、备案文件经初审合格后(必须在竣工验收会后15天之内),由备案出神部门报送建设局,由建设局城建处进行复审。报送建设局的文件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备案时限:市政质量监督站发出受理通知书报送建设局审查,如审查合格,则备案时限为市政质量监督站发出受理书至备案表返回,为七个工作日;如审核不合格,将备案文件返回市政质量监督站或实施单位,备案时限则由重新受理之日起算。备案完成后,备案表一份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由备案管理部门委托城建档案馆存档,备案表一份由实施单位按规定年限保存。
四、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市政工程不适用该本办法。
五、凡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市政公用工程预备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