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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市城建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苏州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08-03-19      浏览次数:1463次
    根据建设部、国家保密局(1989)建第541号《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规定,结合我市城建档案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档案工作者和查阅利用档案人员的职责,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安危和利益的,尚未公开或不准公布的事项,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第三条:保密等级分为“机密”、“秘密”二种。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室)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五条:要严格履行借阅保密档案的批准手续,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阅。
    (1)城建档案一般不借给国外人员查阅,如需特殊需要,查阅一般非保密档案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需用经省、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2)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馆长批准。
    第六条: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般不得拍照和复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须经馆长批准,复制的材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原定密级文件归档管理,限在本单位人员使用。
    第七条:为了做好城建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城建档案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如发现有失泄密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视情节严重认真处理。
    第八条: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可根据本规定,拟定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城建档案密级划分规定,由本单位或主管机关领导人审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保密委员会和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城建档案的密级进行审可,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
    第十条:未经公开的全市和区域性城镇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重要地区和详细规划档案资料。 机密
    第十一条:重要国防基地、重要科研生产基地的城市现状图、规划总图及有关资料。 机密
    第十二条:重要国防工程、重要科研工程及三级以上人防工程关键部位的设计、施工资料。 机密
    第十三条:电讯工程和广播电视工程规划资料及管线综合图。 秘密
    第十四条:电力工程规划资料及管线综合图。 秘密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规划资料及管线综合图。 秘密
    第十六条:煤气工程规划资料及管线综合图。 秘密
    第十七条:消防工程规划资料及管线综合图。 秘密
    第十八条:防洪工程规划资料及工程竣工档案。 秘密
    第十九条:地下管网现状综合图和普查成果档案。秘密
    第二十条:一般结构的人防工程关键部位的设计、施工资料。 秘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规定有矛盾,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