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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信息来源:中山市档案信息网      发布日期:1996-06-14      浏览次数:1154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管理、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建设项目(工程,下同),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主要有12类:
    一、可行性研究、任务书;
    二、设计基础材料;
    三、设计文件;
    四、项目(工程)管理文件;
    五、施工文件;
    六、竣工文件;
    七、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八、工艺、设备文件材料;
    九、涉外文件;
    十、财物、器材管理计划帐目材料;
    十一、科研项目材料;
    十二、其它应归档文件材料。
    第三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其项目主管机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表》(国档发[1988] 4号)的规定确定本单位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并将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要求在有关合同中予以 明确,分别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中违反档案法规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部、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 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施工过程中要有 能够保证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装具及必要的设备。
    第六条 凡有引进技术及设备安装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建设单位的档案部门应参加图纸开箱及设备开箱的图纸、文件材料的接收登记 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及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做好利用工作,保证施工单位的使用。
    第七条 新建大、中型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综合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本单位档案的一个大类,应纳入本单位档案分类大纲及编号系统。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可采用装订和文 字材料装订而图纸不装订两种形式。装订的案卷卷内文字材料可统一裁叠为16开或a4纸幅面;图样统一折叠为a4(297×210mm)幅面;案卷不装订 时,其卷内文件材料须按卷内目录排列并在每份材料上加盖档号章(见附图1)。
    声像材料另用专用装具归档并编目。
    第十条 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国家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作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竣工图或提交的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 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竣工图的编制、整理质量 及其完整、准确程度进行监理,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竣工档案的质 量。
    第十二条 编制竣工图的要求。
    (一)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晰,不得用圆珠笔或其它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二)凡按图施工没有改变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加盖“竣工图章”(见附图2),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认后,即作为竣工图。
    (三)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 部分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的编号,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竣工说明,加盖“竣工图章”并经有负责人审核签认后,可作为竣工图。
    (四)凡有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项目等重大改变,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大幅度修改,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 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于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造成的,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 制。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并附上有关记录及说明,作为竣工图;或在新图图标内注明是“竣工阶段”,“技术负责人”栏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审签亦可作为有效竣工图。
    第十三条 竣工图的汇总整理:
    (一)建设项目(工程)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竣工图的编制、检验和交接工作。
    (二)建设项目(工程)实行总包制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单位除应编制自行施工的竣工图外,还应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竣工图。总包单位在交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总包范围内的各项完整、准确的竣工图。
    (三)建设项目(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指挥部分别包给几个施工单位承担的,各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包工程的竣工图,建设单位或工程指挥部负责汇总整理。
    (四)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两套,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一套交有关主管单位的档案部门或城建档案馆保存。小型建 设项目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因编制竣工图需增加的施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需要增加的份 数。
    第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应按《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的要求做到完整、准确、系统,以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第十六条 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 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在工程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都应包括档案验收,验收重点应放在初步验收阶段。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及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档案的自检工作,并做出档案自检报告。
    第十八条 初步验收时,参加验收的档案部门应着重抽查项目档案的归档情况。工程规模大、档案案卷数量超过1000卷的,抽查15%的项目档案;工程规模 小,档案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的项目档案,并根据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及存在问题写出初验意见,提出改进要求。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应按初验意见在竣工验收前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单位应提交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工程规模较小的,则应在工程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
    档案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档案资料概况;
    (二)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三)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四)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
    (五)项目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
    (六)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七)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及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八)附表。附表中包括的条目:单项、单位工程名称、文字材料(卷、页)、竣工图(卷、页)。
    第二十条 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按各自管理范围,派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通知有关的档案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在 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同时通知当地的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
    各级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分工如下:
    (一)在本省的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局或委托省档案局组织验收。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档案局或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档案局组织验收。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市档案局或委托有关县、区档案局组织验收。
    (四)其余非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在办理交工验收手续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生产(使用)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员,由省档案局负责培训、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