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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移交规定

信息来源:包头城乡建设档案馆      发布日期:2013-06-24      浏览次数:1142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城乡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磁盘等为载体,以影像为反应方式,辅以文字说 明,具有保存价值的真实记录。它能直观、形象地记录和反映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城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历史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管理,确保声像档 案完整、准确、系统归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同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声像档案。为及时有效地形成工程 声像档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时,应当对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形成、收集等工作提出 要求,明确职责任务,落实有关费用及人员。
    二、市政基础工程、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以及标志性建筑工程和有特殊要求的工民建工程所形成的声像档案,要按规定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一)工程准备阶段
    1、工程项目建设前原貌(包括原建筑物、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2、重要的纪念物:(包括文物及古建筑)的照片及录像;
    3、重要的搬迁、拆迁、场地平整情况的照片资料;
    4、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法人、代建方招标),重要合同的签字仪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照片资料;
    5、工程项目奠基、开工仪式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6、国家、省、市级领导,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视察、考察、检查等重要活动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7、工程项目中标设计模型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二)工程施工阶段
    1、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照片资料;
    2、建(构)筑物沉降、位移、倾斜、变形及防水处理的照片资料;
    3、整体工程施工现场情况(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封顶、外装、内装等阶段)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4、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设施照片及录像资料;
    5、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6、反映工程项目获质量评审等级、颁奖活动及授予奖杯、证书等内容的照片资料;
    7、工程施工中主要的质量检查、验收活动(基础、地下、地上、主体工程)等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三)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工程竣工、验收仪式照片及录像资料;
    2、竣工后内、外部不同角度的重要局部、全景以及夜景照片录像资料;
    3、绿化、雕塑等环境工程照片及录像资料。
    三、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声像档案,应当具有成套性,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建设情况,一般移交照片档案不少于30张,录像档案15—30分钟。     
    1、数码照片影像不能进行后期加工,原始图像文件储存格式为无压缩的RAW、JPEC或TIFF格式,其分辨率不得小于500万有效像素,照片刻录成光盘,附有简洁、准确的文字说明。
    2、 录像素材的记录格式为DV、Dvcam的第一代素材带或光盘摄像机刻录的DVD视频光盘,制式为PAL制;录像档案经过编辑、整理、配有解说词及文字说 明,主题明确、内容连贯完整、图像清晰、镜头平稳,要遵循工程施工顺序,保持画面和图像的有机联系;录像带应当选择质地良好的产品,没有发霉、变形、掉 磁、折损和信号丢失现象。
    3、录音档案的储存载体可以是盒式录音带磁带,也可以是CD光盘,文件格式为WAV;录音磁带声音清楚,附有文字说明;磁带没有发霉、变形、掉磁和折损的现象。
    4、光盘档案应当使用质地良好的品牌盘片,不得有划痕、裂痕、变形和破损;光盘中不含有病毒,文件格式及排列符合相关规定文件无破损。
    四、工程建设中,建设者应加强声像档案的形成和收集工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督促和指导声像档案的形成、整理移交工作,以保障声像档案顺利进馆。
    此规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