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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10-20      浏览次数:838次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归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 务院第279号令)、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第90号)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包括反转片)、影片、录像带、光盘及磁性载体,以声像为主,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声像档案主要有:建设工程的照片档案、录像档案和相应的文字说明。
    第四条 照片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体明确、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
    (二)能体现工程竣工后的外观、设计特色、地理位置;
    (三)以传统感光材料为载体的照片需报送底片、正片(照片);
    (四)使用数码相机拍摄,其影像不能进行后期加工,光学分辨率不得小于400万有效像素(不允许插值)。
    第五条 录像档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题明确、内容连贯简洁、影像清晰、镜头平稳;
   (二)需注明工程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外观、周围环境、人防设施、消防设施、水电设施、保安设施、标准房、标准层、设计特色、建筑特色等;
   (三)报送第一代素材录像带,以及编辑后成品带或光盘(DVD或以上素质的格式)。
    第六条 文字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地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投资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层数、摄影日期、摄影者等。
    照片说明应填写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印制的《城建档案馆(室)声像档案著录卡》(见附件1,以下简称《著录卡》,《著录卡》可在网上下载,网址: www.xmcic.com.cn 或 www.xmua.com.cn ),录像说明需用配音或字幕进行说明。
     第七条 凡按规定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竣工档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如下规定报送声像档案:
   (一)三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分类见附件2)应报送照片档案及相应的文字说明;
   (二)二等及以上工程应报送照片档案、录像档案及相应的文字说明,声像档案接收人员应认真核对文字说明引用的相关文件;
   (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除应报送以上规定的照片档案、录像档案及相应的文字说明外,还应报送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施工过程中重要部位隐蔽工程、重要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重要领导人和著名人物的有关工程活动以及其他工程重要事件的照片或录像资料等声像档案材料原件或复制品。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声像工作人员应无偿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声像档案业务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按规定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同时应报送已形成的声像档案并提交《著录卡》及其电子文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声像档案。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验收合格移交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声像工作人员应及时编目入库。
     第十条 2004年4月1日起开工的建设工程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解释。
 
     附件1:城建档案馆(室)声像档案著录卡
     附件2:建设工程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