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管理,确保声像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归档,根据《南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以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磁盘等为载体,以影像为反映方式,辅以文字说明,具有保存价值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范围:
(一)工程准备阶段
1、工程项目建设前原貌(包括原建筑物、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2、重要的纪念物(包括文物及古建筑)的照片及录像;
3、重要的搬迁、拆迁、场地平整情况的照片资料;
4、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法人、代建方招标),重要合同的签字仪式(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照片资料;
5、工程项目奠基、开工仪式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6、国家、省、市级领导,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视察、考察、检查等重要活动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7、工程项目中标设计模型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二)工程施工阶段
1、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照片资料;
2、建(构)筑物沉降、位移、倾斜、变形及防水处理的照片资料;
3、整体工程施工现场情况(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封顶、外装、内装等阶段)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4、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设施照片及录像资料;
5、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6、反映工程项目获质量评审等级、颁奖活动及授予奖杯、证书等内容的照片资料;
7、工程施工中主要的质量检查、验收活动(基础、地下、地上、主体工程)等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三)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工程竣工、验收仪式照片及录像资料;
2、竣工后内、外部不同角度的重要局部、全景以及夜景照片录像资料;
3、绿化、雕塑等环境工程照片及录像资料。
第四条 报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应当符合声像档案有关技术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声像档案齐全、完整和系统,包括照片档案(含底片)、录像档案(成品带)、录音档案;
(二)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状况;
(三)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质量要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由建设单位收集、汇总,并按照声像档案有关技术规范整理立卷。
第五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一)照片档案
1、照片档案由照片、底片(负片、反转片)、说明三部分组成,底片与照片影像一致,照片为5吋光面照片;
2、数码照片影像不能进行后期加工,原始图像文件储存格式为无压缩的TIFF格式,数码照片影像品质最底为500万像素,数码照片应当冲洗成照片并刻录成光盘;
3、照片图像主题明确、影像清晰、画面完整、色彩纯正,未加工修饰剪裁;
4、照片和底片没有污渍和折损现象,装具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5、照片档案以案卷为单位,分别建立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二)录像档案
1、录像素材的记录格式为DV、Dvcam的第一代素材带或光盘摄像机刻录的DVD视频光盘,制式为PAL制;
2、录像档案主题明确、内容连贯完整、图像清晰、镜头平稳,要遵循工程施工顺序,保持画面和图像的有机联系,附有配音或文字说明;
3、录像带应当选择质地良好的产品,没有发霉、变形、掉磁、折损和信号丢失现象。
(三)录音档案
1、录音档案的储存载体可以是盒式录音磁带,也可以是CD光盘,文件格式为WAV;
2、录音磁带声音清楚,附有文字说明;
3、磁带没有发霉、变形、掉磁和折损的现象。
(四)光盘档案
1、光盘应当使用质地良好的品牌盘片,不得有划痕、裂痕、变形和破损;
2、光盘中不含有病毒,文件格式及排列符合相关规定,文件无破损;
第六条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影像资料由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设计的相关影像资料由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施工阶段的影像资料由施工单位编制。
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声像工作人员应当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声像档案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声像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室)进行预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完整、真实、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声像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声像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