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设施、公安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沟)道和光(电)缆以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财政、国土、公安、交通、城管、广播电视、电力、通讯、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的普查建档和档案资料的接收、保管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划分利用范围,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五条 建 设单位在报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到市住建局查询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及时向其委托的规划、勘 察、设计等业务部门送达;在报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应一并报送市住建部门。无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 位实测综合地下管线现状图,并向市住建局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不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需在建成区范围内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参照前款执行。
地下管线因突发爆裂、抢修或抢险的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查明该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补办相关建设工程手续。需要查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随时提供服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用地范围内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未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不予开挖工程施工备案。
第七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统一办理各类档案手续;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办理各类档案手续。
第 八条 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或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住建局。能查明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且未按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市 住建局应责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向住建局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补测补绘资料;其他情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 测现状综合地下管线图,并向住建局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补测补绘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应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图。其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与当地城市坐标系统一致。
第 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对不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完善相关资料,重新编制档案。
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1、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及报告;
3、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工程照片、录像及电子文件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现状图及相应的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住建局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住建局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清晰,能够真实反映现状,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不符合规范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
属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查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未取得意见书的工程,市住建局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局部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已经修改好的完整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含电子和纸质图)及工程竣工档案。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未报送、未报告的,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处罚。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适时地向当地政府提出地下管线普查及信息化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予以配合;普查成果经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确认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市住建局应结合实际,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应动态管理系统等方面的协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部门预算。
鼓励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资源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协作,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建立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信息中心,以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为子系统,具有统一平台、信息共享的城市地下管线地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对 新接收的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和建设单位、测量单位移交的竣工测量成果,由规划管理部门先予以审查并确认,再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确认通 过的地下管线普查和测量成果应及时录入地下管线数据库,及时调整动态管理系统,保持地下管线信息的现势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但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合并的,其自管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材料由合并后的单位接收;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撤销的,其自管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依法办理规划手续擅自进行施工或不按规定野蛮施工的,按照《城乡规划法》或《建筑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或报送的档案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损坏的,其损失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自行承担,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