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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息网络安全保密及使用的若干规定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4-09-12      浏览次数:1618次
建信综字[2002]第78号
 
中心各部、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网络建设的实际, 为严明纪律,加强管理,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特对由我中心管理的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及使用重审和补充规定 如下:
    一、各部门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局关于《计算机信息 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国保发1998年1号文)的精神,经常对网络进行检查,发现涉密及反动信息要及时上报,立 即清除。
    二、严格遵守内外有别的原则,严禁在国际互联网上发 布涉密信息。
    三、完善网络安全系统,确保信息网络安全。
    四、各部门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严守国家机密。
    五、严格信息录入、发布审批制度。凡在中心所管理有网络上发布信息,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并指定专人把关审查,拿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严禁涉密和反动信息。
    六、未经批准,不准在中心所管网络上发布任何信息。
    七、不准利用中心的办公设备及附属设施从事任何个人活动。
    八、不准在网络上查阅、散布、传播具有黄色、反动和 涉及我国主权及安全内容的信息。
    九、不准利用电话通信和信息网络干扰其它用户工作,及从事危及网络服和网络安全的活动。
    十、以上各条,望严格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 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解聘或开除公职。情节严重者由 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部信息中心
二○○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