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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信息来源:榆林省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07-10-16      浏览次数:918次
    根据建设部建办[1995]697号《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榆林市实际情况,对城建档案案卷质量的要求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组卷:

  (一)所有进馆档案均为工程竣工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两大类别。

  对于业务管理档案应按专业、类型、时间、单位顺序等为保管单位进行组卷。

  对于工程的竣工档案均按单项工程为保管单位组卷;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划分若干单项工程后再进行组卷;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应按以下原则组卷:

  1、按工程阶段顺序组卷

  2、按专业或问题组卷

  3、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组卷

  4、按档案材料类别或载体形式组卷

  (二)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工程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有关盖章、签字手续齐备,技术数据准确可靠。

  (三)卷内文字材料排列顺序按《规定》执行。图纸材料按竣工图图号排列,图纸目录应在最前面,若有变更图,则应插排在相应的图号之后;变更通知 单不能和图纸排列在一起,应与其他文字材料共同组卷,数量大时可考虑单独组卷。图文混合卷一般是文字在前,图纸在后,但应注意主次。

  (四)案卷整理中的所有文字一律用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工整,原则上要求用仿宋体。

  (五)案卷厚度按《规定》执行,不宜过薄或过厚,一般要求15㎜左右。

  二、整理

  (一)去掉各类金属物、硬皮、彩页、空白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二)托裱:对于幅面达不到297×210㎜(A4)或破损的档案材料均应托裱。

  具体操作是将小幅面的文字材料裱糊在297×210㎜的白纸上,不可层层叠压托裱,而且要四周粘贴实,双面有文件又需托裱的,可只粘贴好左边或上边。在一张白纸上可裱糊一张或几张小幅面的文件材料,如:合格证、票据、存根等,但要求排列整齐并留出装订线位置。

  破损图纸的裱糊要求整齐,尽量不破坏图纸内容,便于长期保存为原则。

  (三)折叠:对于幅面大于所用卷皮规格的档案材料均应折叠。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折叠。

  三、案卷的编目

  (一)编制卷内文件页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

  2、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3、成套图纸或印刷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自成一卷的,原目录可代替卷内目录,不必重新编写页码。

  4、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二)卷内目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目录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2、序号:以一份文件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从1依次标注。

  3、责任者:填写文件的直接形成单位和个人。有多个责任者时,选择两个主要责任者,其余用“等”代替。

  4、文件编号:填写工程文件原有的文号或图号。

  5、文件题名:填写文件标题的全称。

  6、日期:填写文件形成的日期。

  7、页次:填写文件在卷内所排的起始页号。最后一份文件填写起止页号。

  8、卷内目录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

  (三)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内备考表的式样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2、卷内备考表主要标明卷内文件的总页数、各类文件页数(照片张数),以及立卷单位对案卷情况的说明。

  3、卷内备考表排列在卷内文件的尾页之后。

  (四)案卷封面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案卷封面印刷在卷盒、卷夹的正表面,也可采用内封面形式。案卷封面的式样宜符合附录D的要求。

  2、案卷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档号、档案馆代号、案卷题名、编制单位、起止日期、密级、保管期限、共几卷、第几卷。

  3、档号应由分类号、项目号和案卷号组成。档号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4、档案馆代号应填写国家给定的本档案馆的编号。档案馆代号由档案馆填写。

  5、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案卷题名应包括工程名称、专业名称、卷内文件的内容。

  6、编制单位应填写案卷内文件的形成单位或主要责任者。

  7、起止日期应填写案卷内全部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8、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

  永久是指工程档案需永久保存。

  长期是指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等于该工程的使用寿命。

  短期是指工程档案保存20年以下。

  同一案卷内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该案卷保管期限应从长。

  9、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同一案卷内有不同密级的文件,应以高密级为本卷密级。

  (五)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案卷内封面应采用120g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幅面统一采用A4幅面。

  四、案卷装订

  (一)案卷可采用装订与不装订两种形式。文字材料必须装订。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应装订。装订应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

  五、卷盒、卷夹、案卷脊背

  (一)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夹两种形式。

  1、卷盒的外表尺寸为310mmx220mm,厚度分别为20、30、40、50mm。

  2、卷夹的外表尺寸为310mmX220mm,厚度一般为20~30mm。

  3、卷盒、卷夹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二)案卷脊背案卷脊背的内容包括档号、案卷题名。式样宜符合附录E。

  需插入附录BCDE

  榆林市城建档案密级及保管期限

  暂行规定

  为了科学地保管好档案,更有效地开发利用我市的城建档案,根据建设部建办档(1993)第103号《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 的通知》的归档项目,参考建设部(1989)建办第541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具体范围的规定) 的通知》和(1988)城办字第29号 《关于颁发{城乡建设档案划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档案保管期限暂行规定) 的通知》, 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1条 保密等级分为“绝密”、 “机密”、“秘密”和“内部”三种。

  (1) “绝密”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档案,一旦泄密会使国家、单位安全、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危害和损失。

  (2)“机密”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 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失。

  (3)“秘密”指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

  (4)“内部”指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 只限于内部人员使用。

  第2条 查阅城建档案, 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属“机密”、“秘密”级的档案, 查阅需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如因工作需要复制材料, 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制件按原文件密级归档管理,并限于本单位有关人员使用。

  城建档案一般不借给国外人员查阅, 如查阅需经主管领导签批。

  第3条 定期对城建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 第4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二十至六十年左右, 短期为二十年以下。凡定为短期、长期的档案, 到期再鉴定时,视其价值可延长保管期限。

  第5条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是能够反映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历史面貌,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城市建设研究中具有长久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永久保存。

  (2)凡是在较长时间内对我市城市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均应长期保管。

  (3)凡是在短时期内,对我市城市建设及科学、历史研究等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档案,应作短期保管。

  (4)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城建档案, 其保密期限一律从长。

  第6条 保管期限满后,应由城建档案鉴定小组会同移交档案的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业务人员或档案人员参加,共同对已到期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鉴定工作。

  一. 综合类

  保管期限 密级

  第7条 反映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档案 长期 秘密

  第8条 有关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的会议档案。 长期 秘密 第9条 有关的统计报表、计划档案。永久 秘密  第10条 外事档案。 长期 秘密

  第11条 本馆城建档案工作的档案。永久 内部

  第12条 市建委各项工作的业务文件。长期 内部

  二.城市勘测类

  第13条 工程地质档案 。 永久 秘密

  第14条 水文地质档案。 永久 秘密

  第15条 控制测量档案。 永久 秘密

  第16条 地形测量档案

  (1)基建工程测量图。 长期 秘密

  (2)地形测量底图。 永久 秘密

  (3)历史地形图。 永久 秘密

  第17条 摄影测量档案。 永久 秘密

  第18条 地图档案。 永久 秘密

  三.城市规划类

  第19条 城市总体规划档案。 永久 秘密

  第20条 城市分区规划档案。 永久 秘密

  第21条 城市详细规划档案

  (1)详细规划的综合资料、说明、控制性(竖向规划)和道路、交通、桥梁、广场、综合管线、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绿化详细规划。永久 秘密

  (2)居住区、工业区及商业服务区详细规划 。 永久 秘密

  第22条 县级市(镇)规划档案。 永久 秘密

  第23条 规划基础资料。 永久 秘密

  四.城市建设管理类

  第24条 土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档案。 永久 秘密

  第25条 建筑工程许可证管理、私房建筑许可证管理、管线工程立项档案。 永久 秘密

  第26条 建筑工程及建筑行业管理、违章建筑管理档案 。 永久 秘密 第27条 房地产管理、地名管理档案。 永久 秘密

  五.市政工程类

  第28条 城市道路、广场档案

  (1)主干道路。 长期 秘密

  (2)街、区道路。 长期 秘密

  (3)广场。 永久 秘密

  第29条 桥梁档案

  (1)城市道路桥。 永久 秘密

  (2)人行天桥。 长期 秘密

  (3)立交桥。 永久 秘密

  第30条 涵洞工程档案。 长期 秘密

  第31条 隧道工程档案。 永久 秘密

  第32条 排水工程档案。 长期 秘密

  第33条 环境卫生工程档案。 长期 秘密

  六.公用设施类

  第34条 给水工程档案。 永久 秘密

  第35条 供气工程档案。 永久 秘密

  第36条 供热工程档案。 永久 秘密

  第37条 公共交通工程档案。 长期 秘密

  第38条 供电工程档案。 永久 秘密

  第39条 电信工程档案。 永久 秘密

  七.交通运输工程类

  第40条 铁路工程档案 。 永久 秘密

  第41条 公路工程档案 。 永久 秘密

  第42条 航运工程档案。 永久 秘密

  八.工业建筑类

  第43条 动力、矿业的工业建筑档案。 永久 秘密

  第44条 其他冶金、机械、电子、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建材、医药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档案。 长期 秘密

  九.民用建筑类

  第45条 我市有纪念、历史意义的民用建筑档案。 永久 秘密

  第46条 我市各个历史时期的代表性民用建筑档案。 永久 秘密

  第47条 风格、结构特殊的民用建筑档案。 永久 秘密

  第47条 高层、大型的民用建筑档案。 永久 秘密

  第48条 其他住宅、办公楼、综合楼、仓库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的民用建筑档案。 长期 秘密

  十.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

  第49条 城市公园、名胜风景档案。 永久 秘密

  第50条 绿地、苗圃档案。 长期 秘密

  第51条 名木古树档案。 永久 秘密

  第57条 纪念性建筑档案。 永久 秘密

  第53条 名人故居档案。 永久 秘密

  第54条 名胜古迹、古建筑档案。 永久 秘密

  第55条 城市雕塑档案。 长期 秘密

  十一.环境保护类

  第56条 环境管理档案。 长期 秘密

  第57条 环境监测档案。 永久 秘密

  第58条 环境治理档案 长期 秘密

  第59条 自然保护档案。 永久 秘密

  十二.城市建设科学研究类

  第60条 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档案

  (1)重要的科研成果、专题著作、学术论文原稿。 永久 秘密

  (2)一般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 长期 秘密

  第61条 城市建设研究档案

  (1)重要的科研成果、专题著作、学术论文原稿。 永久 秘密

  (2)一般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 长期 秘密

  第62条 城市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

  (1)重要的科研成果、专题著作、学术论文原稿。 永久 秘密

  (2)一般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 长期 秘密

  第63条 城市现代化管理研究档案。 长期 秘密

  十三,县(村)镇建设类

  第64条 县城、建制镇、中心村建设档案。 长期 秘密

  十四.人防、军事工程类

  第65条 人防工程档案。 永久 机密

  第66条 军事工程档案。 永久 机密

  十五.水利、防灾类

  第67条 水利工程档案。 永久 秘密

  第68条 防洪、防汛工程档案。 永久 机密

  第69条 防灾、防震工程档案。 永久 机密

  十六,工程设计类

  第70条 重要工程、大型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 秘密

  第71条 其他工业建筑设计档案。 长期 秘密

  第72条 民用建筑设计

  (1)一般住宅楼的设计档案。 长期 秘密

  (2)有代表性、典型性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 秘密

  (3)高层建筑、文化、教育、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 秘密

  第73条 市政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 秘密

  第74条 军事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 机密

  第75条 交通运输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 秘密

  第76条 环保环卫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 秘密

  第77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档案。 永久 秘密

  十七.地下管线类

  第78条 地下管线综合档案。 永久 秘密

  第79条 给水管线档案。 永久 秘密

  第80条 排水管线档案。 永久 秘密

  第81条 供气管线档案。 永久 秘密

  第82条 供热管线档案。 永久 秘密

  第83条 供电管线档

  第84条 电信管线档案。 永久 秘密

  第85条 军事管线档案。 永久 机密

  第86条 工业输送管线档案。 永久 秘密

  十八.声像类

  第87条 国家、省、市领导人关于我市城乡建设的重要讲话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及专家审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声像材料。 永久 秘密

  第88条 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重要会议的声像材料。 长期 秘密

  第89条 反映我市城乡旧、新貌,城市建设改造(含小区改造)的声像材料。 永久 秘密

  第90条 重要和大型工程施工过程、开工、竣工典礼的声像材料。 永久 秘密

  第91条 有关我市遭受自然灾害的声像材料。 永久 秘密

  第92条 有关我市城市名胜古迹、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园林绿化的声像材料。 永久 秘密

  第93条 建设系统、城建档案馆工作活动的声像材料。 长期 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