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当前位置:法规标准 >> 规范性文件(法规) >> 正文

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湘潭市城建档案馆      发布日期:2010-03-03      浏览次数:1239次

 

潭建勘设发201043

 

湘潭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建筑边坡

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 加强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湘潭实际,我局制定了《湘潭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予 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三月八      

 

 

 

主题词工程   管理   规定   通知

 

湘潭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3月8印发 

 

 

 

湘潭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包括土质边坡和岩质边坡,具体内容详见《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主要包括三类:

 

(一)新建工程:在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修建的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二)分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涉及的边坡与深基坑的支护、地下水的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与填埋等分部工程。

 

(三)已有工程:在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影响到的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挡土墙等防护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深基坑工程邻近的建()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

 

第七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深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且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第八条 建 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请相邻房屋业主、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城建档案等有关单位,就设计、施工方案征询相关各方意见;对可能 受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并经双方确认。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建筑工程应一并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十条 建筑边坡工程和深基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对已完工投入使用的建筑边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对其支护结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损坏、堵塞、地表水排泄不畅或有给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现象应及时进行处理,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工程的拟建地域进行勘察,勘察的范围应涵盖建筑边坡或深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可和拟建工程详细勘察合并进行,勘察深度除满足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四条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可能的破坏范围边界、破坏模式等,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勘察报告必须经一类勘察专项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建筑边坡、深基坑高度超过10m的工程,从事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设计方案 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规范进行, 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排水系统时,必须考虑降(排)水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及边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应有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措施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

 

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十九条 设计方案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察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核,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其边坡或深基坑分项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专项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专业施工单位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预案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 的专家组,对深基坑或其他影响毗邻建筑物安全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一般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 织论证、审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重要设施的专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技术的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预见,应具备周密的防范和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爆破、火灾、中毒、保护环境等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 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开挖应按设计要求和方案组织施工,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 工程监理与监()

 

第二十九条 监 理企业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编写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必 要时应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监理大纲,对边坡和深基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理。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把如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重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要求;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边坡与深基坑的监测和需要进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的变形值界限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送施工单位,连同施工方案由专家组一起论证。

 

监测单位应按规范及方案作好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期间边坡、基坑及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遇到大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和周围环境的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地表水的排泄情况等观察,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形式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筑边坡施工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委托检测单位对支护结构体系、排水系统、止水系统适时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