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学会,英文译名:THE URBAN CONSTRUCTION ARCHIVE’S SOCIETY OF HEBEI PROVINCE(缩写:U A S H B)
第二条 本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者学术研究和交流经验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循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组织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者,研究和探讨城建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律,努力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振兴河北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点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城建档案理论研究,探讨城建档案的工作方法和发展方向,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城市建设提供服务。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
规,普及城建档案学科知识,不断提高会员及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理论水平。
(三)组织各种座谈会、培训班,提高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为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培养人才。
(四)组织撰写和评审城建档案优秀论文,对优秀者予以适当奖励。
(五)聘请专家、学者为会员作学术报告,组织会员学
习参观。
(六)发展同兄弟省际之间学会的联系。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从事城建档案科研、教学和和管理等项工作;
(四)从事城市建设工作,热心于城建档案事业,对城建档案事业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贡献;
(五)从事其它专业,关心、支持城建档案工作或在城建档案专业研究方面有一定成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务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 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城建档案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9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