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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4-09-27      浏览次数:1841次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城市建设局、档案局,各省、自治区辖市建委(城建委、局)规划局、档案局: 


  自一九八○年七月全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会议提出成立城市基建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城市基建档案和一九八○年十二月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联合发出《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以来,在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各地建委、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领导与组织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有了迅速的发展。目前,全国一百一十个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中已有四十八个城市建立了城市基建档案馆,形势很好,但发展不平衡,有些省、市至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为了把城建档案工作抓好,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中旬,我们在长沙市召开了城建档案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城市基建档案工作很重要。为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特再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年246号文件的精神,各市应当在市人民政府主管城市基本建设的市长、副市长主持下,尽快地把城市基建档案馆建立起来。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建委归口领导,城建档案馆的日常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城市基建档案馆全称:“××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属于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二、已成立城建档案馆的市,要尽快调配干部,(应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干部)摸清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出开展工作的初步办法,没有库房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档案库房。 
  三、有条件的城市基建档案馆可以开始逐步接收有关的城建档案。在开始接收的时候,首先考虑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制定接收档案的范围和计划,以便使这一工作有步骤地进行。 
  四、各级建委、城建、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按照《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工作,使城建档案能够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地提供利用。 
  五、根据各地工作发展的情况,拟在适当的时候,召开一次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会议,研究并解决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制定一个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希望各地抓紧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做好准备。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