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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读合肥地下管线条例:管线管理将有法可依造成损失最高罚款10万元

信息来源:中国管道商务网      发布日期:2018-10-31      浏览次数:2541次

1026日,合肥市城乡建委发布消息,《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合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开创了安徽省地方立法规范地下管线管理的先河,标志着合肥市地下管线管理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据介绍,《条例》确定了合肥市地下管线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地下管线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地下管线的综合规划,规范了地下管线的建设程序,创新了地下管线信息更新措施,完善了地下管线安全运行体系,标志着合肥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视频监控、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铺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条例》还规定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新建管线应当入地铺设;改建、扩建道路,原有架空管线应当同步入地;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入地改造。

地下管线建设时应当同步铺设管线示踪标志或者标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道路挖掘等审批手续;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或者需要移植、砍伐树木的,应当经有关行政部门同意或者批准。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禁止了以下影响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

(四)倾倒污水、施工浊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其他行为。

《条例》是安徽省地方立法规范地下管线管理的第一例,是地方立法的创新和有益尝试,根据条例显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