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185——2009
l、总则
1.0.1为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资料管理。
l.0.3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当规程与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l.O.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O.1建筑工程资料engineering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记录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
2.O.2建筑工程资料管理engineering document management建筑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工作的统称,简称工程资料管理。
2.O.3工程准备阶段文件engineering preparatory stage document
建筑工程开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O.4监理资料supervis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O.6竣工图as-built drawings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反映建筑工程施工结果的图纸。
2.0.7工程竣工文件engineering completion document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8工程档案engineering files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2.0.9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O.10归档archiving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
3基本规定
3.0.1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3.0.2工程资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管理应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应真实反并应纳人工
2工程资料的套数、费用、移交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
3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应及时。
3.0.3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资料,应各负其责;
2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认应及时进行,其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3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
4工程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
3.0.4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0.5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认手续齐全。
3.O.6工程资料宜按本规程附录A图A.1.1中主要步骤形成。
3.0.7工程资料宜采用信息化技术进行辅助管理。
4工程资料管理
4.1工程资料分类
4.1-1工程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
料、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文件5类。
4.1.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分为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
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6类。
4.1.3监理资料可分为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质量控
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6类。
4.1.4施工资料可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8类。
4.1.5工程竣工文件可分为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文件、竣工交档文件、竣工总结文件4类。
4.2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
4.2.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2监理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有关规定;监理资料用表宜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附录B未规定的,可自行确定。
4.2.3施工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施工资料用表宜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附录C未规定的,可自行确定。
4.2.4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l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编制竣工图;竣工图应真实反映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
2竣工图的专业类别应与施工图对应。
3竣工图应依据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包括技术核定单)等绘制。
4当施工图没有变更时,可直接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形成竣工图。
5竣工图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竣工图应有竣工图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
7竣工图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方法绘制,并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方法折叠。
4.3工程资料编号
4.3.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竣工文件宜按本规程附录A表
A.2.1中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
4.3.2监理资料宜按本规程附录A表A.2.1中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
4.3.3施工资料编号宜符合下列规定:
l施工资料编号可由分部、子分部、分类、顺序号4组代号组成,组与组之间应用横线隔开(图4.3.3—1);必一越一避一X立LX①②⑧r4)图4.3.3—1施工资料编号
①为分部工程代号。可按本规程附录A.3.1的规定执行。
②为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本规程附录A.3.1的规定执行。
③为资料的类别编号,可按本规程附录A.2.1的规定执行。
④为顺序号,可根据相同表格、相同检查项目,按形成时间顺序填写。
2属于单位工程整体管理内容的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用“O0”代替;
3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施工物资用在两个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可按主要使用部位填写
4.3.4竣工图宜按本规程附录A表A.2.1中规定的类别和形成时间顺序编号。
4.3.5工程资料的编号应及时填写,专用表格的编号应填写在表格右上角的编号栏中;非专用表格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
4.4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
4.4.1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
l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2监理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3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4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其他单位。
4.4.2工程资料的组卷除应执行本规程第4.4.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内在联系。工程资料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可按建设项目或单位
工程进行组卷。
3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4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2)电梯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3)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
4)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
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5)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5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
6工程资料组卷内容宜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表A.2.1的规
定。
7工程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其格式
及填写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O3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
4.5.1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
定;当无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归档。
4.5.2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l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
位移交施工资料。
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
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
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
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4.5.3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参建各方宜按本规程附录A中表A.2.1规定的内容
将工程资料归档保存。
2归档保存的工程资料,其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少于5年。
2)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维护、
修缮、改造、加固的需要。
3)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保
修及质量追溯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