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查阅城乡建设档案前,须向本馆工作人员出示本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
二、凡查阅利用者,需提供查阅项目的开发单位、年限、地址等有效信息,外部人员还应到本馆财务科交纳查档费和证明费,方可查阅。
三、城乡建设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局内部工作人员只允许在本馆内查阅。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者,须经馆领导批准,办理相关外借手续。
四、 查阅利用档案原件时,不准私自折卷、涂改,不准在档案原件上私自添加标记及其它破坏档案原件的行为。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五、人防、军事工程、党政大楼及其它重点工程档案,因其特殊性,一般不对外公开,仅对特定使用者提供利用。